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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防火安全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1 03:15 审核: 复核: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图书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各科室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定;

2.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感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在读者聚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向读者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6.各科室对教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为如何组织、引导和疏散在场读者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防火检查

各个库室应惊醒每日防火巡查,并却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醒目;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的要求:

1.读者聚集场所在服务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当班结束时应当对各个书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管理部门;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各部、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部、室的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白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5.防火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6.各科室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7.各科室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到消防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明确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保障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突出醒目。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