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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物品、设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1 03:06 审核: 复核: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含电子文献)等;

具体职责:

1.根据《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2.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3.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4.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6.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7.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第二条 图书馆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专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信息录入登记工作及资产使用人的落实;

(二)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工作;

(三)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四)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工作并做好情况记录;

(五)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七)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三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六条固定资产增加是指购置、建设、改造、受赠、调拔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七条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执行,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八条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捐赠)的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学校验收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清点、勘验、测试。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人员填写《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相关资料将资产录入到资产管理系统后,方可办理有关入库、建卡、入账、财务报销等手续。

第九条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活动中,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在固定资产购置、建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要及时收集新增固定资产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含影像),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要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要经常、及时进行检修和养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故障发生。房屋、建筑物要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他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备案,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因社会性培训、社会性考试、经营性租赁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需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使用费、水电费;已纳入与学校办班分成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交接资产时,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交接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资产发生变动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资产信息。

第十六条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长期闲置(满两年)、利用率低下和超过配备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可提出调配方案,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拔、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八条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核定处置价格,杜绝违规操作,避免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4.院领导批准;

5.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以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如实录入填写验收单、卡片和报废单,经使用部门、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簿。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配,需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二十六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